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李坤旺、燁聯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正修、謙匯普樂室旅館經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曾安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坤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燁聯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修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謙匯普樂室旅館經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安綺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正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分別提起上訴到院,惟均未繳納裁判費,茲分別裁定如下: 一、上訴人李坤旺上訴部分: 查上訴人李坤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 萬8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220元,未據上訴人李坤 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李坤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燁聯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燁聯公司)、謙匯普樂室旅館經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謙匯普樂室公司)上訴部分: 查上訴人燁聯公司、謙匯普樂室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52萬8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220元,未據上訴人燁聯公司、謙匯普樂室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燁聯公司、謙匯普樂室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