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程楹建材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0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呂宸彰 被 告 程楹建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林涵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被告負擔」應更正為「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劉士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