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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9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宣玉華

原告
吳宇森
被告
芬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錦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於112年7月月10 日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12年7月10日以112年度救字第2661號裁定駁回,112年7月17日送達原告,112年8 月29日確定等情,亦有駁回救助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本院112年度救字第2661號卷)。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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