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一一科技有限公司、陳映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一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映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9萬9,5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 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