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17號
- 原 告
- 一一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映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對本件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於113年5月16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19日寄存於景安派出所,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