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資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愛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郭晉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41號 原 告 愛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晉豪 訴訟代理人 林煜騰律師 蔡晴羽律師 蘇庭律師 被 告 沃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意忠 訴訟代理人 曾淑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資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定之第一審民事事件,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且不 因訴之追加或其他變更而受影響。但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所定情形時,該法院亦有管轄權,民國112年02月15 日修正公布、112年8月30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 條、第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事件,及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之商業事件。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 分別定有明文。末按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及本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其 範圍為:一、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或其申請權歸屬及其報酬爭議事件。三、侵權爭議事件。(一)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112年8月18日修正公布、112年8月30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條第1款、第3款第1目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述規定可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商法院)對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原則上有優先管轄權。 二、原告主張略以:訴外人優識空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識公司)於107年間將「社群購物機器人系統」(下稱本系統) 業務全數移轉予原告,由原告經營「社群購物機器人訂單管理服務」(下稱本服務),再由原告委託優識公司之從屬公司即被告開發社群購物機器人訂單管理系統,被告竟於111 年12月5日未經原告同意,透過移除原告本系統管理權限方 式,使原告無法再取得本系統資料,侵害原告權利,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兩造契約已終止,被告繼續持有因受原告委託作為本系統開發商所得之本系統資料,無合法權源,為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又被告作為原告委託優化 系統之外包廠商,契約終止後,應將如附表1 所示客戶於服務期間內之本系統資料返還予原告,並應刪除且不再持有本系統資料。爰依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第213條第1 項、第541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 愛迦社群購物機器人訂單管理系統」(網址:https://www.iplusonego.com)內如附表1所列之團購客戶註冊資料及服 務期間之交易資料(下稱系爭資料)返還予原告。被告應刪除並不得再持有「愛迦社群購物機器人訂單管理系統」(網址:https://www.iplusonego.com)內之系爭資料。 三、本件原告主要之起訴訴求雖係針對系爭資料之所有權歸屬,然系爭資料是存放於系爭系統(網址:https://www.iplusonego.com)內之資料,自應先釐清系爭系統著作權之權利歸屬,始能進而釐清系爭系統內系爭資料之所有權歸屬,本件屬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條第1款、第3款第1目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爭議事件、智慧財產民事侵權爭議事件,本件復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情形,依前揭規定,自應由智商法院優先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