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澳門陳光記餐飲有限公司、陳偉良、浩雲國際有限公司、徐泰平、劉桂芬、王傳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85號 原 告 澳門陳光記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良 訴訟代理人 連惟眾律師 被 告 浩雲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泰平 被 告 劉桂芬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伃筠律師 被 告 王傳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 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