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85號
- 原告
- 澳門陳光記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偉良
- 訴訟代理人
- 連惟眾律師
- 被告
- 浩雲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徐泰平
- 被告
- 劉桂芬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黃伃筠律師
- 被告
- 王傳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