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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8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吳佳樺

上訴人
澳門陳光記餐飲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偉良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浩雲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浩雲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593,120元,以及請求浩雲公司給付上訴人人民幣6萬元,人民幣部分依上訴人於111年10月21日起訴時之匯率4.382元換算,訴訟標的金額為262,920元(計算式:60,000×4.382=262,920),加計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3,593,120元部分,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3,856,040元(計算式:262,920+3,593,120=3,856,04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8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承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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