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澳門陳光記餐飲有限公司、陳偉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85號 抗 告 人 澳門陳光記餐飲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偉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浩雲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林承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