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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21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熊志強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羅筱棠
訴訟代理人
劉原彰
被告
俊漢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清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契約書(限此次
    週轉性支出專用)第19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俊漢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俊漢公司)於
    民國109年8月19日邀同被告王清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
    訂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契約書辦理授信,約定於授信
    額度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如被告俊
    漢公司未依約履行因本項授信所負之新臺幣債務時,自應償
    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計付違
    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兩造復約定,被告俊漢公司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
    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被告俊漢公司於109年8月24日簽訂授
    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向原
    告借款4筆,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利率詳如附表所示,約
    定利率自110年3月28日起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5%
    (起訴時為年率4.080%)計息,嗣後隨原告定儲利率指數每
    3個月調整時隨同調整,加減碼幅度不變,另於110年8月17
    日、111年12月12日再簽訂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延長還款期
    限至116年8月24日。詎被告俊漢公司僅繳納本息至111年11
    月24日,依授信契約書共通條款第6條第1款及第7條第1款約
    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俊漢公司迄尚積欠原告如表
    所示之債權合計本金191萬6,664元、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而被告王清俊為被告俊漢公司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約
    應與被告俊漢公司就上開借款負連帶給付責任。為此,爰依
    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限此次
    周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
    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定儲利率指數變動明細表、放款交易明
    細查詢單等件為證,經核並無不符;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
    事實,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答辯書狀供
    本院憑參,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認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請求金額 借款日/ 到期日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 逾期6個月按左開利率20% 1 90萬元 86萬2,500元 109年8月24日/ 116年8月24日 自111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4.080% 自111年12月25日起至112年6月24日止 自112年6月25日至清償日止 2 10萬元 9萬5,832元 109年8月24日/ 116年8月24日  自111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4.080%  自111年12月25日起至112年6月24日止  自112年6月25日至清償日止  3 80萬元 76萬6,666元 109年8月24日/ 116年8月24日  自111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4.080%  自111年12月25日起至112年6月24日止  自112年6月25日至清償日止  4 20萬元 19萬1,666元 109年8月24日/ 116年8月24日  自111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4.080%  自111年12月25日起至112年6月24日止  自112年6月25日至清償日止  合計 200萬元 191萬6,6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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