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匡偉

原告
萬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木棋
被告
瑞竹工程行即陳冠蓁

張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