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5號
- 原告
- 萬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木棋
- 被告
- 瑞竹工程行即陳冠蓁
張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