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257號
113年7月1日辯論終結
- 原告
- 吳文勛
- 被告
- 王立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附民字第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80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8年5月7日,在社群軟體IG見及投資訊息而加入「奧堤斯-技術總監」之LINE群組,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向原告佯稱:可利用程式協助藉由買遊戲點數投資獲利,另為取得第一順位,須付卡位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云云,致原告依指示在「About A.T Company Group」遊戲點數網站(網址http://bf168.atop888.com,下稱系爭網站)儲值,並於附表所示付款時間,分別以附表所示銀行虛擬帳號轉帳、超商代碼繳納附表所示金額,各該金融機構再將該等款項匯至附表所示第三方支付平臺即金恆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金恆通公司)、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界公司)綁定之實體金融帳戶,再由該第三方支付平臺將款項匯至被告經營之駿圓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駿圓公司)綁定之實體金融帳戶,繼而層層轉匯予系爭網站及詐欺集團成員,致原告受有240萬元之財產上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2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4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告追加主張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經本院於113年7月22日另以裁定駁回)。
二、被告則以:被告與訴外人莊晉昇簽立代收付合約,約定替莊晉昇代收款項,原告為參與系爭網站賭博行為之賭客,其透過被告所經營駿圓公司提供之線上代收付服務,於系爭網站儲值遊戲點數,駿圓公司則於原告繳款成功後,通知系爭網站交易成功,並將款項匯款或交付現金予莊晉昇,之後系爭網站與玩家行為均與被告無涉。原告係遭他人詐騙可利用程式至系爭網站獲利,並非遭系爭網站詐騙,原告未舉證被告有參與謀議或實施詐欺行為,被告自不構成侵權行為。如認被告成立侵權行為,亦請審酌被告並非系爭網站之經營者,僅收取2至3%之手續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實(見本院卷㈡第10至11頁):
㈠、原告於108年5月7日,在社群軟體IG見及投資訊息而加入「奧堤斯-技術總監」之LINE群組,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向原告佯稱:可利用程式協助藉由買遊戲點數投資獲利,另為取得第一順位,須付卡位金10萬元云云,致原告依指示在系爭網站儲值,並以超商或轉帳方式付款。
㈡、被告為駿圓公司實際負責人,其分別與第三方支付公司即金恆通公司、綠界公司簽約,委託金恆通公司、綠界公司從事電子商務收付款服務。
㈢、原告於附表所示付款時間,分別以附表所示銀行虛擬帳號轉帳、超商代碼繳納附表所示金額,各該金融機構再將該等款項匯至附表所示第三方支付平臺綁定之實體金融帳戶,再由該第三方支付平臺將款項匯至被告經營之駿圓公司綁定之實體金融帳戶。
四、本件爭點:被告有無詐欺行為?
五、本院之判斷:
㈠、關於被告所經營之駿圓公司與第三方支付平臺之關係,據綠界公司函覆其以網際網路平臺為電子商務廠商、小型實體店鋪等交易提供金流代收代付之服務,而該服務係由消費者經由網際網路方式與商家、賣家進行交易,商家須先向其申請註冊成為會員,始得透過其提供之服務代收、代付金流平臺接受交易相對人使用信用卡、ATM、WEBATM、超商條碼方式付款,付款完成後其再將交易款項依照與該會員約定之撥付期日,撥付款項至會員之綠界帳戶,會員得隨時向其申請提領綠界帳戶中之款項,經其確認提領指示後,再將會員欲提領之金額撥付至會員指定之銀行帳戶;而駿圓公司係於108年4月2日與綠界公司簽立特約商店協議書,得使用其金流代收付服務收取交易款項,依約定駿圓公司之交易相對人得透過綠界公司提供之金流收款服務(即虛擬銀行帳號)繳款,購買駿圓公司提供之服務或商品,經綠界公司合作銀行將繳款人或交易相對人所繳納之款項交付至綠界公司後,綠界公司即依約定撥款期日屆至時,將款項扣除手續費後撥付至駿圓公司所屬綠界帳戶,駿圓公司之後得隨時申請提領帳戶中之款項至其所指定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等情,有綠界公司113年3月18日綠法字第1130000094號函及所附特約商店協議書、賣家資料、非信用卡收付交易款項之流程圖可稽(見本院卷㈡第61至79、85頁),足見駿圓公司係以綠界公司提供之金流服務銷售商品之「特約商店」,並由綠界公司代駿圓公司向消費者收取款項甚明。
㈡、佐以綠界公司僅係提供金流代收代付服務,交易行為之雙方為駿圓公司及與之交易之相對人,且該等交易均係駿圓公司使用於收取交易相對人遊戲點卡款項乙節,業據綠界公司於113年3月18日以綠法字第1130000094號函覆明確,並有對應交易明細紀錄可考(見本院卷㈡第61至63、83頁);而觀諸駿圓公司向綠界公司註冊之會員資料,會員名稱為于昌正、商店名稱為digitalgamer、商店網址為http://www.digitalgamer.com.tw/等情,有卷附駿圓公司註冊會員資料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108年度偵字第24284號偵查卷第31至36頁、北檢109年度偵字第4865號移送卷㈠第121頁),駿圓公司提供予綠界公司之商店網址資料復明確記載「駿圓商城」,網站內容則係以150元至1萬元不等價格販售遊戲點數(見同上偵查卷第34至36頁),顯見被告係以販售遊戲點數之「特約商店」身分,向綠界公司申請金流服務無疑。被告一再抗辯駿圓公司為綠界公司、金恆通公司下游之第三方支付公司云云,殊難憑採。
㈢、又駿圓公司之登記名義人為訴外人于昌正,最初係由被告請訴外人李維棋揭同于昌正辦理設立登記,並將辦畢後之公司大小章、銀行存款交付被告乙節,業經證人李維棋於另案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北檢108年度他字第9685號偵查卷㈠第295、297頁),被告繼而揭同于昌正與綠界公司、金恆通公司簽約,由于昌正設立駿圓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將該等帳戶設定為指定綠界公司匯入之帳戶,亦經于昌正於另案警詢中證述屬實(見北檢109年度偵字第7960號偵查卷第11頁),且有上開銀行帳戶綜合印鑑卡、開戶資料、綠界公司檢附之非信用卡收付交易款項流程圖為憑(見北檢109年度偵字第4865號移送卷㈠第145至153頁、本院卷㈡第85頁),則依駿圓公司設立公司登記、開立銀行帳戶、與第三方支付公司簽約授權代收代付之舉,堪信被告有意策劃由駿圓公司負責收受被害人匯入之款項,俾與利用社群媒體實施詐欺者及系爭網站經營者區隔,以規避警方查緝。
㈣、再原告及其他詐欺被害人以銀行虛擬帳號轉帳、超商代碼繳費付款後,綠界公司、金恆通公司即依被告指示,匯款至被告指定之帳戶,已如前述,訴外人李文玄繼而協助被告轉匯款項,李維棋、訴外人邱稚凱、翁旻輝、于昌正、康智程、李育通則依被告指示,訴外人詹惠如依李育通指示,訴外人賴聖倫、陳典良依李維棋、邱稚凱指示,訴外人陳擎軒、柯宏霖依小謝指示,訴外人傅瑞縈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豬」之人之指示,分別自駿圓公司帳戶或駿圓公司匯入之帳戶領款輾轉交付予被告,亦據李維棋、李文玄、邱稚凱、陳典良、陳擎軒、詹惠如、李育通及被告於另案偵查中,暨翁旻輝、李育通、詹惠如、于昌正、康智程、傅瑞縈及被告於另案警詢中陳述明確(見北檢108年度他字第9685號偵查卷㈠第295頁反面、北檢108年度他字第6885號偵查卷第118頁反面、162、166頁反面、348、349、352頁反面、360頁反面至361頁反面、373頁反面、375頁反面、385頁反面、北檢109年度偵字第4865號偵查卷㈤第140頁反面至141頁、150頁反面至151頁反面、北檢109年度偵字第4865號偵查卷㈣第544至546頁、北檢109年度偵字第4865號移送卷㈡第202至203、222至223、258至259、280至281頁、北檢109年度偵字第4885號移送卷一第95至96頁、北檢108年度偵字第24284號偵查卷第54頁反面至55、58頁反面至59頁),益徵被告刻意以其得以掌控之不同帳戶,透過帳戶彼此間轉匯、提領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其與利用社群媒體實施詐欺行為者及系爭網站經營者間,核屬整體有計畫性之詐欺行為,各自扮演收受詐欺款項、對包含原告在內之被害人實施詐術之角色,渠等並以上開角色各自分擔實行詐欺行為之一部,並互相利用他人行為達其目的。
㈤、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雖辯稱其與系爭網站簽約之對象為莊晉昇,其與莊晉昇簽立代收付合約云云(見本院卷㈡第13頁)。惟莊晉昇於另案警詢中陳稱其將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洪仔」之男子拍攝,洪仔並允諾每月給付1萬元紅利金等語(見北檢109年度偵字第13580號偵查卷㈠第12至13頁),細繹莊晉昇上開臺灣銀行帳戶,僅分別於108年4月8日、同年8月29日存入3萬元、1,000元,亦有臺灣銀行營業部108年8月12日營存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帳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可考(見北檢109年度偵字第7960號偵查卷第25至26頁),該帳戶復非前述駿圓公司指示綠界公司指定匯入之帳戶,足見莊晉昇帳戶與原告透過綠界公司、金恆通公司匯入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款項無關。
㈥、參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下稱中山分局)前於108年
12月12日,函請駿圓公司提供繳費時間分別為108年7月25日
18時40分、18時41分,串接代碼分別為AB2FA27SCI0443、AB
2FA27SCI0446,繳款金額分別為2萬元、1萬元交易對應之實
體使用者資料,經駿圓公司函覆開戶人為莊晉昇,有駿圓公
司108年12月20日回函、中山分局108年12月12日北市警中分
刑字第1083077432號函為憑(見北檢109年度偵字第7960號
偵查卷第27、29頁),核與前述莊晉昇臺灣銀行帳戶資料明
顯不符。而員警向駿圓公司調取資料,係由李文玄先告知被
告查詢之交易虛擬帳號及商家,待被告查詢完畢,再由李文
玄依被告查得資料以公文回覆,業據李文玄於偵查中陳述明
確(見北檢108年度他字第6885號偵查卷第347頁反面至348
頁),堪信被告為規避責任而刻意構陷無法具體指述帳戶交
付對象之莊晉昇。被告於另案及本院審理中既未能具體指明
與其約定由駿圓公司代收付款項之系爭網站經營者,亦始終
未能提出契約書或其他證據資料佐證,自難遽認其所述與常
情明顯相違之辯詞為真。是綜合上開事證,被告與利用社群
媒體實施詐欺者及系爭網站經營者,均為詐欺集團成員,渠
等並利用彼此行為遂行詐欺之目的,堪以認定。
㈦、復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
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2
項規定甚明。又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保護客體,包含權利以
外之利益,且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以故意為要件時,基於法
體系適用之一致性,其侵權行為之成立亦須以故意為必要。
被告與利用社群媒體實施詐術者及系爭網站經營者,有計畫
性地詐騙原告,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被告之行為自違反保護
他人之法律,侵害原告意思決定自由之利益,原告並因此受
有附表所示240萬元之財產上損害,損害與違反保護他人法
律之行為間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與利用社群媒體實施
詐欺者及系爭網站經營者共同詐欺原告,主觀上復具有故意
,故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㈧、另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
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
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
催 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
依督 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
告有同 一之效力,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229條第2項規定
甚明。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
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
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
前段、第203條亦有規範。被告就其故意詐欺行為,應負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已如前述,揆諸上開規定,被告應回
復原告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即返還240萬元,故原告自得就
上開金額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10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六、結論:
被告故意詐欺原告,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原告並因此受有
財產上損害240萬元,損害與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行為間亦
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從而
,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40萬元,
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0年1月2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七、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
與法律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宣告。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核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至
原告請求被告提供匯款予莊晉昇之匯款明細、與莊晉昇簽立
之契約,請被告說明綠界公司有無以其給付之600萬元保證
金與被害人處理等情(見本院卷㈡第266頁),因本院已認定
莊晉昇與本件詐欺行為無涉,被告有無給付綠界公司保證金
亦與被告是否成立侵權行為無關,故均無調查之必要,併予
指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承威
附表:
編號 付款時間 (民國) 第三方 支付平台 銀行虛擬帳號轉帳/超商代碼繳費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證據頁碼 1 108年5月10日 綠界 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 50,000元 本院卷第357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2 108年5月10日 綠界 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 50,000元 本院卷第355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3 108年5月17日 綠界 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 50,000元 本院卷第357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4 108年5月17日 綠界 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 50,000元 本院卷第357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5 108年5月17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HDC0076 20,000元 本院卷第367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6 108年5月17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HDC0077 20,000元 本院卷第367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7 108年5月17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HDC0078 10,000元 本院卷第367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8 108年5月17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0000000S00000000 20,000元 本院卷第371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9 108年5月17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0000000S00000000 20,000元 本院卷第371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10 108年5月17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HDC0082 10,000元 本院卷第383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4頁 11 108年5月18日 綠界 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 50,000元 本院卷第357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12 108年5月18日 綠界 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 50,000元 本院卷第357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13 108年5月19日 綠界 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 50,000元 本院卷第357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1頁 14 108年5月19日 綠界 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 50,000元 本院卷第357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1頁 15 108年5月20日 綠界 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 50,000元 本院卷第357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16 108年5月20日 綠界 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 50,000元 本院卷第357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17 108年5月26日 綠界 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 50,000元 本院卷第357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18 108年5月26日 綠界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 50,000元 本院卷第357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19 108年5月27日 綠界 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 50,000元 本院卷第363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1頁 20 108年5月27日 綠界 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 50,000元 本院卷第361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1頁 21 108年5月27日 綠界 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 50,000元 本院卷第355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1頁 22 108年5月27日 綠界 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 50,000元 本院卷第355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23 108年5月27日 綠界 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 50,000元 本院卷第357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24 108年5月27日 綠界 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 50,000元 本院卷第357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25 108年5月31日 綠界 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 50,000元 本院卷第365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26 108年5月31日 綠界 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 50,000元 本院卷第355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27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YDC0032 20,000元 本院卷第377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28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YDC0033 20,000元 本院卷第375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29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YDC0034 10,000元 本院卷第375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30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YDC0035 20,000元 本院卷第377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31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YDC0036 20,000元 本院卷第377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32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YDC0037 10,000元 本院卷第377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33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YDC0039 20,000元 本院卷第379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34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YDC0040 20,000元 本院卷第379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35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YDC0041 10,000元 本院卷第379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36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YDC0045 20,000元 本院卷第379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37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YDC0046 20,000元 本院卷第379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38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YDC0047 10,000元 本院卷第381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39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YDC0048 20,000元 本院卷第369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40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YDC0049 20,000元 本院卷第369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41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YDC0050 10,000元 本院卷第369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42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YDC0056 20,000元 本院卷第375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43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YDC0057 20,000元 本院卷第375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44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YDC0058 10,000元 本院卷第375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45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YDC0072 20,000元 本院卷第369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46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YDC0073 20,000元 本院卷第369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47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YDC0074 10,000元 本院卷第369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48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YDC0085 20,000元 本院卷第367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49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YDC0086 20,000元 本院卷第367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50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YDC0087 10,000元 本院卷第367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51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YDC0093 20,000元 本院卷第367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52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YDC0094 20,000元 本院卷第367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53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YDC0095 10,000元 本院卷第367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54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YDC0097 20,000元 本院卷第369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2頁 55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YDC0098 20,000元 本院卷第369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56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YDC0099 10,000元 本院卷第369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57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YDC0100 20,000元 本院卷第369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58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YDC0101 20,000元 本院卷第369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59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YDC0102 10,000元 本院卷第369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60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YDC0105 20,000元 本院卷第369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61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YDC0106 20,000元 本院卷第369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62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YDC0107 10,000元 本院卷第369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63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YDC0108 20,000元 本院卷第381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64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YDC0109 20,000元 本院卷第381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65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YDC0110 10,000元 本院卷第381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66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YDC0112 20,000元 本院卷第367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67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YDC0113 20,000元 本院卷第367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68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YDC0114 10,000元 本院卷第367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69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YDC0115 20,000元 本院卷第367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70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YDC0116 20,000元 本院卷第367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71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AB2FC25YDC0117 10,000元 本院卷第367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72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0000000S00000000 10,000元 本院卷第371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73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0000000S00000000 20,000元 本院卷第371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74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0000000S00000000 10,000元 本院卷第371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75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0000000S00000000 20,000元 本院卷第371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76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0000000S00000000 20,000元 本院卷第371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77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0000000S00000000 20,000元 本院卷第371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78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0000000S00000000 10,000元 本院卷第371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79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0000000S00000000 20,000元 本院卷第371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80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0000000S00000000 20,000元 本院卷第371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81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0000000S00000000 20,000元 本院卷第371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82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0000000S00000000 10,000元 本院卷第371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83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0000000S00000000 20,000元 本院卷第371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84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0000000S00000000 20,000元 本院卷第371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85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0000000S00000000 20,000元 本院卷第373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86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0000000S00000000 10,000元 本院卷第373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87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0000000S00000000 10,000元 本院卷第373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88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0000000S00000000 20,000元 本院卷第373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89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0000000S00000000 20,000元 本院卷第373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90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0000000S00000000 20,000元 本院卷第373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91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0000000S00000000 20,000元 本院卷第373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92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0000000S00000000 20,000元 本院卷第373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93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0000000S00000000 10,000元 本院卷第373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94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0000000S00000000 20,000元 本院卷第373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95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0000000S00000000 20,000元 本院卷第373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96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0000000S00000000 20,000元 本院卷第373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97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0000000S00000000 20,000元 本院卷第373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98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0000000S00000000 20,000元 本院卷第373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3頁 99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0000000S00000000 20,000元 本院卷第373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4頁 100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0000000S00000000 10,000元 本院卷第385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4頁 101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0000000S00000000 20,000元 本院卷第385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4頁 102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0000000S00000000 10,000元 本院卷第385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4頁 103 108年5月31日 金恆通 超商代碼0000000S00000000 20,000元 本院卷第385頁、刑事判決附表第14頁 合計 2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