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6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28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許筑婷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王棟源
被告
癮客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毅銘

杜潔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壹萬柒仟壹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依兩造間保證書第8條、授信約定書第31條約定(下稱系爭契約),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5、20頁),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癮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癮客公司)於民國109年5月20日邀同徐毅銘、杜潔儀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就癮客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依各個契據所負之債務、票據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550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相關費用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癮客公司遂於同年月21日與原告簽訂「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向原告借款5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自109年5月21日起至112年5月21日止,以每一個月為1期,共分36期,按期於當期末月21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1.5%浮動計息,並自110年3月28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155%計息,如未按期清償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癮客公司發生財務危機,發生退票紀錄並經臺灣地區各縣市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支票拒絕往來戶,經原告多次催討仍未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2項之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癮客公司尚積欠本金81萬7,1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而徐毅銘、杜潔儀為癮客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已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催告函及回執、放款戶資料查詢及利率歷史資料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49頁),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癮客公司於前揭欠款因未依約繳納視為到期後,依前開規定,自應負擔返還借款之責任,徐毅銘、杜潔儀擔任癮客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上說明,自應與癮客公司就前揭債務負連帶給付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81萬7,1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本金 餘額 借款日及到期日 利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起迄日 年息 起迄日 計算方式 1 28,091 109年5月21日至 112年5月21日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625% 自112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75%   2 293,309 109年5月21日至 112年5月21日 自111年11月2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5% 自111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62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75%   3 63,613 109年5月21日至 112年5月21日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625% 自112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75%   4 432,115 109年5月21日至 112年5月21日 自111年11月2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5% 自111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62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75%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