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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53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陳正昇

上訴人
即原告
梅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盈宜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慕仁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和安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已經本院民國112年7月4日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未經兩造抗告而確定,是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請提出上訴狀繕本及上訴理由狀到院。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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