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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
    蘇嘉豐
  • 法定代理人
    劉冠億

  • 原告
    趙映光
  • 被告
    陳正敬匯流傳媒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42號 原 告 趙映光 被 告 陳正敬 追加被告 匯流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冠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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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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