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趙映光、陳正敬、匯流傳媒有限公司、劉冠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42號 原 告 趙映光 被 告 陳正敬 追加被告 匯流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冠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