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楊良義、楊智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13號 原 告 楊良義 訴訟代理人 程萬全律師 被 告 楊智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訴請被告返還仁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601股 ,因仁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公開發行公司,參酌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所示每股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爰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601萬元(計算式:601股×1萬元=601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