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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13號

返還股份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林伊倫

原告
楊良義
訴訟代理人
程萬全律師
被告
楊智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訴請被告返還仁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601股,因仁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公開發行公司,參酌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所示每股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01萬元(計算式:601股×1萬元=60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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