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74號
- 原告
- 陳賢容
- 被告
- 陳妍婷
- 被告
-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公司忠孝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宗仁
- 被告
-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致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有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漏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判決欄位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內容 1 事實及理由欄 貳、實體方面 一、 第3頁第2行至第3行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600,948元。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600,948元及自侵權行為發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 事實及理由欄 貳、實體方面 六、 第7頁第17行至第19行 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9,600,9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9,600,948元及自侵權行為發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