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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王子平

原告
張采婕
訴訟代理人
劉耀鴻律師
被告
劉家正
訴訟代理人
吳威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清躬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訴訟 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劉永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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