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
    王子平
  • 法定代理人
    劉永平

  • 原告
    張采婕
  • 被告
    劉家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3號 原 告 張采婕 訴訟代理人 劉耀鴻律師 被 告 劉家正 訴訟代理人 吳威廷律師 洪清躬律師 受告知訴訟 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劉永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四十 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林霈恩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