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3號
- 原告
- 張采婕
- 訴訟代理人
- 劉耀鴻律師
- 被告
- 劉家正
- 訴訟代理人
- 吳威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清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受告知訴訟 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永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