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張采婕、劉家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3號 原 告 張采婕 訴訟代理人 劉耀鴻律師 被 告 劉家正 訴訟代理人 吳威廷律師 洪清躬律師 受告知訴訟 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劉永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四十 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