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92號
- 原告
- 游翔崴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榮律師
- 被告
- 鄭賜輝
- 被告
- 唐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君原
- 訴訟代理人
- 高靜怡律師
- 被告
- 元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智豪
- 訴訟代理人
- 陳智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379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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