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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9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姜悌文黃愛真黃靖崴

原告
游翔崴
訴訟代理人
陳怡榮律師
被告
鄭賜輝
被告
唐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君原
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被告
元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豪
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黃靖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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