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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80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顧仁彧

原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訴訟代理人
盧祈翰
訴訟代理人
彭昱愷
被告
雲漢鐳射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蔡永隆
被告
葉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更正如附表所示之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應更正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即第1頁第13行 雲漢雷射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雲漢鐳射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行即第1頁第22行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壹、二、第6行即第2頁第11行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壹、二、第10行即第2頁第15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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