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王永立、范峻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853號 原 告 王永立 被 告 范峻豪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附民字第842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訴外人柯喬偉、蔡家華、許淵傑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冠霖」、「劉晏汝」、「劉Ella」、「劉小姐」、「王先生」、「李沛芸」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由被告於民國108年3月12日設立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8樓之弘鑫資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下稱弘鑫資訊公司),再由「陳冠霖」、「劉晏汝」、「劉Ella」、「劉小姐」、「王先生」、「李沛芸」等自稱為弘鑫公司業務之人,自108年5、6月起至同年11月止,以弘鑫 公司名義隨機打電話給包括原告在內等不特定民眾推銷台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虎航公司)之未上市股票,訛稱虎航公司之股票不久將上巿上櫃,前景可期,在上市上櫃前購買能賺一大筆、有特定人士炒作、僅董事長授權特定人士才能以每股108元的認購等語,由訴外人許淵傑將內含虎航公 司股權轉讓協議書及投資廣告等文件寄送予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08年11月18日轉帳新臺幣(下同)54萬元至弘 鑫公司之華南銀行營業部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用以支付每股108元之虎航公司5,000股,再由被告、訴外人柯喬偉及蔡家華陸續至華南銀行營業部,以臨櫃取款方式提領一空,然於原告詢問股票交割事宜時,再由「陳冠霖」、「劉晏汝」、「劉Ella」、「劉小姐」、「王先生」、「李沛芸」以8月30日公開發行遲延、9月30日撥券日颱風假、11月11日掛牌前臨時股東會前1個月閉鎖期等各 種理由拖延不履約,嗣原告因在虎航公司股票登錄興櫃交易前仍未收到所購買之股票5,000股,始知受騙上當。被告之 行為已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致原告受有54萬元之損失等情,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就被告對原告所犯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0 年度審訴字第1712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6月,並與其他犯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830號刑事判決,就本件原告受被告詐欺 取財部分改判有期徒刑1年7月,並與其他犯行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審附民卷第31至45頁、本院卷第71至90頁),且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案件電子卷證核閱無誤(電子卷證光碟附於證物袋內)。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上開資料,堪認原告主張遭被告以詐欺方式詐騙金錢,致使原告陷於錯誤交付54萬元,而侵害其財產權,應堪採信。職是,原告主張因被告前揭詐欺之侵權行為而受有財產上損害,被告應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對原告負賠償責任乙節,自屬有據。 ㈡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4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9月13日(112年8月23日於司法院網站公告為國內公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經20日發生效力,故於000年0月00 日生送達效力,見本院卷第61至6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本院經審核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