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佑盈實業有限公司、李珮鳳、鋆彩股份有限公司、潘立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895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佑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珮鳳 被 上 訴人 即原審被告 鋆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立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3895號請求返還定金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