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895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佑盈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珮鳳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鋆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立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3895號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389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3895號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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