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寬盈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施雲年、林德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90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劉建甫 被 告 寬盈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雲年 被 告 林德忠 林超凡 陳家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玖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貳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於授信約定書第19條約定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乙節,有授信約定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第19頁、第23頁、第27頁),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寬盈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寬盈公司)負責人戶籍址於寄存送達後經其本人親自領取;被告林德忠住所由其本人收受,居所亦經寄存送達併為國內外公示送達;被告林超凡住居所經寄存送達、國內公示送達,被告陳家澤(下與被告寬盈公司、林德忠、林超凡合稱本件被告)住所經同居人即其配偶收受,均生合法送達效力,被告寬盈公司、林德忠與林超凡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寬盈公司於民國111 年6 月9 日邀同被告林超凡、林德忠為連帶保證人,與其簽訂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約定被告林超凡、林德忠就被告寬盈公司基於前開契約所負一切債務,均負連帶清償責任,不因被告寬盈公司之借據、票據或其他憑證未經被告林超凡、林德忠簽署而得免其責任。嗣被告寬盈公司於同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同年月10日起至117 年6 月10日止,自貸放後12個月內按月繳納利息,嗣後開始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0.575%機動計算,並約定如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支付遲延利息外(現計為2.17% ),復加計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付之違約金。被告陳家澤於111 年8 月24日也與其簽訂連帶保證書,約定伊就被告寬盈公司借款本金300 萬元之限額內,就被告寬盈公司於現在(含過去已發生尚未清償者)及將來所負借款、票據、墊款、保證及損害賠償,並包括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其他有關費用等負連帶清償責任。詎被告寬盈公司祇繳付本息至112 年6 月9 日止,此後即未清償本金與利息,依約喪失期限利益,現仍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又被告林超凡、林德忠、陳家澤既為被告寬盈公司連帶保證人,當應就被告寬盈公司前開債務負連帶保證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則以: ㈠被告寬盈公司、林德忠與林超凡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陳家澤部分:伊前曾任被告寬盈公司人頭負責人而簽署上述連帶保證書,有還款計畫僅係調解不成立,知悉要負連帶保證責任等語。 三、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提出授信約定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連帶保證書(定期保證)、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40頁),且有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結果、相關裁定與索引卡查詢結果等存卷足考(見本院卷第45頁至第71頁),被告陳家澤亦不否認負有連帶保證責任,足認原告上揭主張,應屬實在,至得否調解成立則繫諸於雙方意願,尚非本院所得審究。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本件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計2 萬8,423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本件被告連帶負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