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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賴秋萍

  • 當事人
    威瑞達有限公司鑫龍商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9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威瑞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芷涵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鑫龍商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請求㈠廢棄原判決。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9,0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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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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