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呂俐雯
- 法定代理人蘇麗文
- 原告M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952號 原 告 M-HOUSE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麗文 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律師 複代理人 黃詠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國光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及國立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2年11 月17日追加訴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原告550 萬4,888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549元 ,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4萬699元,尚欠1萬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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