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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
    呂俐雯
  • 法定代理人
    蘇麗文

  • 原告
    M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952號 原 告 M-HOUSE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麗文 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律師 複代理人 黃詠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國光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及國立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2年11 月17日追加訴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原告550 萬4,888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549元 ,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4萬699元,尚欠1萬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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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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