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952號
- 原告
- M-HOUSE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蘇麗文
- 訴訟代理人
- 楊宗儒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詠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國光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及國立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追加訴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原告550萬4,888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549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4萬699元,尚欠1萬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