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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0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移轉股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
    陳智暉
  • 法定代理人
    黃啓宗

  • 原告
    榕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伯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32號 原 告 榕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啓宗 被 告 林伯熔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股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陳芮渟 附表: 出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原判決第1頁第13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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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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