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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32號

移轉股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陳智暉

原告
榕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啓宗
被告
林伯熔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股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芮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出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原判決第1頁第13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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