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32號
- 原告
- 榕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啓宗
- 被告
- 林伯熔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股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出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原判決第1頁第13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權」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