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5 日
- 當事人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柯麥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53號 上 訴 人 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麥可 陳冠廷 羅佑珍 上 訴 人 詠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玉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瑋仁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院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