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53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陳雅瑩

原告
張瑋仁
訴訟代理人
蔡瑞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曹正雄律師
被告
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麥可
法定代理人
陳冠廷
法定代理人
羅佑珍
被告
詠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玉薇
法定代理人
前列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詠聖企業有限公司
共同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律師

郭立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詠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詠聖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詠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顯有誤寫誤算之情形,揆諸前開民事訴訟法條文規定,自應更正為「詠聖企業有限公司」。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