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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陳雅瑩
  • 法定代理人
    柯麥可、陳冠廷、羅佑珍、蕭玉薇

  • 原告
    張瑋仁
  • 被告
    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詠聖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53號 原 告 張瑋仁 訴訟代理人 蔡瑞芳律師 王曹正雄律師 被 告 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麥可 陳冠廷 羅佑珍 被 告 詠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玉薇 前列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詠聖企業有限公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律師 郭立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詠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詠聖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詠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顯有誤寫誤算之情形,揆諸前開民事訴訟法條文規定,自應更正為「詠聖企業有限公司」。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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