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53號
- 原告
- 張瑋仁
- 訴訟代理人
- 蔡瑞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曹正雄律師
- 被告
- 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麥可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廷
- 法定代理人
- 羅佑珍
- 被告
- 詠聖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玉薇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詠聖企業有限公司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馬偉涵律師
郭立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詠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詠聖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詠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顯有誤寫誤算之情形,揆諸前開民事訴訟法條文規定,自應更正為「詠聖企業有限公司」。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