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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86號

修復漏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蔡牧容

原告
黃秀蓮
原告
陳香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律師
被告
統一觀光小築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姚亞清
被告
張煥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捌拾玖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1項、第2項、第77之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等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號7樓房屋頂樓平台(下稱系爭頂樓)修復至不漏水狀態,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查原告所提估價單所載修繕費用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有健圍工程有限公司估價單可考(見北簡卷第41頁);被告所提吉利源盛抓漏防水工程行估價單所載修繕費用為17萬1,000元、水揚工程行估定之修繕費為63萬元、綠曜有限公司估定之費用為82萬5,000元、瑞勝玻璃纖維工程行估定之費用為79萬4,500元、抓漏寶裝修企業社估定之修繕費用為82萬5,000元,有該等估價單附卷可稽(見北簡卷第117-125頁、第131頁),堪認平均而言,系爭頂樓漏水之修繕費用約為54萬5,917元【計算式:(3萬元+17萬1,000元+63萬元+82萬5,000元+79萬4,500元+82萬5,000元)÷6=54萬5,9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原告聲明第2、3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0萬元、16萬元本息部分,與前開請求修復漏水係不同訴訟標的,兩者間無主從關係,非附帶請求,應合併計算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0萬5,917元【計算式:54萬5,917元+40萬元+16萬元=110萬5,9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989元。

三、又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9,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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