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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37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王雅婷

上訴人
達觀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岦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薰創意媒體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137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就原判決本訴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1,926元(即本金141萬元加計自民國112年3月10日起至起訴前1日112年3月19日之利息1,926元,合計1,411,9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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