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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37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王雅婷

上訴人
達觀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岦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薰創意媒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12日送達上訴人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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