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37號
- 上訴人
- 達觀地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岦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薰創意媒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12日送達上訴人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