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朱漢寶
- 法定代理人簡志明
- 原告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翊翔清潔社、李佳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94號 原 告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訴訟代理人 吳秉橙 陳韋碩律師 張義群律師 程光儀律師 上 一人 複 代理人 張庭維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 被 告 翊翔清潔社 李佳芳 周昴豫(即周明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陶光星律師 被 告 陳家麒 訴訟代理人 陳昱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林科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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