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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
    朱漢寶
  •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 原告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翊翔清潔社李佳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94號 原 告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訴訟代理人 吳秉橙 陳韋碩律師 張義群律師 程光儀律師 上 一人 複 代理人 張庭維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 被 告 翊翔清潔社 李佳芳 周昴豫(即周明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陶光星律師 被 告 陳家麒 訴訟代理人 陳昱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林科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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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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