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94號
- 原告
-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志明
- 訴訟代理人
- 吳秉橙
- 訴訟代理人
- 陳韋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義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程光儀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張庭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義群律師
- 被告
- 翊翔清潔社
- 被告
- 李佳芳
- 被告
- 周昴豫(即周明毅)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陶光星律師
- 被告
- 陳家麒
- 訴訟代理人
- 陳昱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