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許清華、達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許為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99號 原 告 許清華 被 告 達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為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0號6樓」, 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