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貫邦股份有限公司、王怡鈞、唐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君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66號 原 告 貫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鈞 訴訟代理人 張倍齊律師 被 告 唐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君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思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