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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
    謝宜伶
  • 法定代理人
    李元禎、廖阿水、謝宗諭

  • 原告
    梅花鹿影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正元汪億展林宸緯徐瑋彥陳達鋒曜庭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法人迴時有限公司法人余志祈即金水工作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324號 原 告 梅花鹿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元禎 原 告 王正元 汪億展 林宸緯 徐瑋彥 陳達鋒 曜庭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阿水 原 告 迴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諭 原 告 余志祈即金水工作室 吳振榮即光彩度工作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琴律師 被 告 聚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翰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律師 複代理人 林采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張韶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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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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