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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324號

給付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謝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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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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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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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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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律師
複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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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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