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411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林婕汝
- 被告
- 林芸漾即允禾工程行
林東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肆拾陸萬捌仟肆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伍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查兩造於締約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2份約定書第21條約定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6、18頁),是本院自有管轄權,先予說明。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林芸漾即允禾工程行於民國111年2月23日邀同被告林東源為連帶保證人,並有簽訂保證書及約定書,約定林東源於新臺幣(下同)500萬元限額內保證林芸漾即允禾工程行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墊款、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又林芸漾即允禾工程行共向原告借款8筆如下:
1.林芸漾即允禾工程行於111年3月8日向原告借款50萬4,000元,並簽有借據1紙,雙方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3月8日起至114年3月8日止,前12個月為還本寬限期,於每月8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於每月8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則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週年利率2%計算(林芸漾即允禾工程行違約時為週年利率3.345%),若未依約還本或付息(未依約支付利息者經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然林芸漾即允禾工程行未依約履行,截至111年12月8日止,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50萬4,000元未給付。
2.林芸漾即允禾工程行於111年3月8日向原告借款201萬6,000元,並簽有借據1紙,雙方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3月8日起至114年3月8日止,前12個月為還本寬限期,於每月8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於每月8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則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週年利率2%計算(林芸漾即允禾工程行違約時為週年利率3.345%),若未依約還本或付息(未依約支付利息者經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然林芸漾即允禾工程行未依約履行,截至111年12月8日止,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201萬6,000元未清償。
3.林芸漾即允禾工程行於110年1月26日向原告借款2萬5,000元,並簽有借據1紙,雙方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1月26日起至115年1月26日止,於每月26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則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週年利率0.575%計算(林芸漾即允禾工程行違約時為週年利率2.045%),若未依約還本或付息(未依約支付利息者經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然林芸漾即允禾工程行未依約履行,截至112年2月26日止,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1萬4,826元未給付。
4.林芸漾即允禾工程行於110年10月6日向原告借款2萬5,000元,並簽有借據1紙,雙方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10月6日起至115年10月6日止,前12個月為還本寬限期,於每月6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於每月6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則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週年利率0.575%計算(林芸漾即允禾工程行違約時為週年利率2.045%),若未依約還本或付息(未依約支付利息者經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然林芸漾即允禾工程行未依約履行,截至112年2月6日止,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2萬2,990元未清償。
5.林芸漾即允禾工程行於109年11月25日向原告借款2萬5,000元,並簽有借據1紙,雙方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11月25日起至112年11月25日止,於每月25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則按原告公告之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週年利率1.88%計算(林芸漾即允禾工程行違約時為週年利率3.345%),若未依約還本或付息(未依約支付利息者經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然林芸漾即允禾工程行未依約履行,截至111年12月25日止,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7,866元未給付。
6.林芸漾即允禾工程行於110年1月26日向原告借款47萬5,000元,並簽有借據1紙,雙方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1月26日起至115年1月26日止,於每月26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則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週年利率0.575%計算(林芸漾即允禾工程行違約時為週年利率2.045%),若未依約還本或付息(未依約支付利息者經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然林芸漾即允禾工程行未依約履行,截至111年12月26日止,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29萬7,328元未清償。
7.林芸漾即允禾工程行於110年10月6日向原告借款47萬5,000元,並簽有借據1紙,雙方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10月6日起至115年10月6日止,前12個月為還本寬限期,於每月6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於每月6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則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週年利率0.575%計算(林芸漾即允禾工程行違約時為週年利率1.92%),若未依約還本或付息(未依約支付利息者經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然林芸漾即允禾工程行未依約履行,截至111年12月6日止,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45萬5,927元未清償。
8.林芸漾即允禾工程行於109年11月2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47萬5,000元,並簽有借據1紙,雙方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11月25日起至112年11月25日止,於每月25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則按原告公告之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週年利率1.88%計算(林芸漾即允禾工程行違約時為週年利率3.345%),若未依約還本或付息(未依約支付利息者經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然林芸漾即允禾工程行未依約履行,截至111年12月25日止,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14萬9,495元未清償。
㈡、綜前所述,林芸漾即允禾工程行上揭8筆借款依被告所簽訂之2份約定書第5、6條約定均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全部視為到期,總計積欠346萬8,4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林東源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返還上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2份保證書、2份約定書、8份借據、5份郵局存證信函及其回執、8份放款(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607)、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表、原告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48、55至83頁),其主張與上開證物核屬相符,且被告均已收受言詞辯論期日通知、起訴狀及112年10月23日民事陳報狀繕本,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院併依職權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3萬5,353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附表:(元:新臺幣/日期:民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50萬4,000元 自111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345%計算。 自11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2 201萬6,000元 自111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345%計算。 自11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3 1萬4,826元 自112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45%計算。 自112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4 2萬2,990元 自112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45%計算。 自112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5 7,866元 自111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345%計算。 自11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6 29萬7,328元 自111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45%計算。 自112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7 45萬5,927元 自111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2%計算。 自112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8 14萬9,495元 自111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345%計算。 自11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