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蕎騏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44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施懷 被 告 蕎騏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立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柒萬捌仟壹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第5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亦有明文。參酌上開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第521條規定,應認民事訴訟法第56條於督促程序亦應有適用。又按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 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以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而經法院認為有理由者為限,始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之規定,未經實體上調查,無從斷定其提出抗辯是否非 基於其個人關係而有理由,自無同條項之適用(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10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陳立凱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抗辯本件債務尚有糾葛等語(見本院卷第13頁),視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嗣原告於審理期間復就其所請求給付之利息、違約金,更正、減縮為自112年起算(見本院卷第53頁),依上說明,堪認陳立凱之上異 議係有利於蕎騏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蕎騏公司),其效力及於蕎騏公司,該公司即列為本件被告。又原告依兩造間金錢借貸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清償借款,查兩造間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第34條約定,倘因契約爭議涉訟由本院管轄(見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217號卷第18頁,下稱 司促卷),是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 爰依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原告主張:蕎騏公司於民國110年7月6日邀同陳立凱擔任連帶保 證人,向伊借款新台幣(下同)95萬元、5萬元,共100萬元,並簽訂系爭契約,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7月8日起至113年7月8日止,前6期按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1.49%計息,第7期起利息按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4.5%計算(本件違 約時為1.34%+4.5%=5.84%),按月攤還本息;倘違約逾期未繳 付貸款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並應按約定借款利率10%計付 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則按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蕎騏公司僅分別還款至112年3月7日、112年3月8日止,依系爭契約第14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兩造間金錢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立凱則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辯稱兩造間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系爭契約、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2份、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2份、產品利率查詢為證(見司促卷第17至33頁),是原告上開主張,應屬可採。至陳立凱雖抗辯兩造間債務關係尚有糾葛,然並未就其所辯舉證以實其說,其所辯即難認可採。準此,原告依兩造間金錢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編號 本金(新台幣) 利息 違約金計算之期間及週年利率(民國)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64萬4205元 自112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5.84% 自112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遲延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遲延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 2 3萬3934元 自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5.84% 自112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遲延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遲延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 合計 67萬81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