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65號
- 原告
- 宇宙星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翰
- 訴訟代理人
- 翁祖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游芳瑜律師
- 被告
- 朱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446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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