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宇宙星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柏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65號 原 告 宇宙星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翰 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律師 游芳瑜律師 被 告 朱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26日上午10時,在 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