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7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蘇嘉豐

原告
中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正
被告
李智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自台北市○○區○○路○段0號5樓之5房屋遷出,並將上開不動產返還予原告,以及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損害,因此,依民事訴訟第10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