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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76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李子寧

原告
劉寬瑞
被告
新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明生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並依原分配表應剔除之金額,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2年9月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未補繳裁判費,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考,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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