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76號
- 原告
- 劉寬瑞
- 被告
- 新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龔明生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並依原分配表應剔除之金額,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2年9月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未補繳裁判費,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考,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