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鴻聯、何明昌即上億穩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52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孫慧雯 被 告 何明昌即上億穩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8,59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6萬3,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8萬8,004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所簽之授信約定書第26條、貸款契約書第26條約定(見本院卷第16、19、23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9年11月2日、110年10月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30萬元,原告於109年11月2日、110年10 月6日撥款30萬元、30萬元至被告於原告文林分行活期存款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借款期間均為5年,並約定 按月付息,本金自110年5月2日起、111年5月6日起以每1個 月為1期,共分54期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率依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2.145%、3%浮動計算(本件適用利率1.595%+2.145%=3. 74%;1.595%+3%=4.595%),另約定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 務未依約支付利息或攤還本金時,經原告催告後仍未還款,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尚應給付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㈡被告於111年11月16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原告於111年11月2 3日撥款47萬5,000元、2萬5,000元於被告開立於原告之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借款期間為4年,並約定借 款利率依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575% 計算(本件適用利率1.595%+0.575%=2.17%),另約定借款 人經原告催告後,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支付利息或攤還本金時,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尚應給付其逾期在6個 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㈢詎被告就上開借款自112年6月23日起陸續未依約清償,經原告寄發催告函後仍未履行,尚欠本金78萬8,004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貸款契約書、催告函暨郵件收件回執、授信明細查詢單、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利率表、存摺存款明細表等件為證,互核相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1 14萬8,298元 自112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3.74% 自112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21萬1,061元 自112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4.595% 自112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40萬8,176元 自112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17% 自112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2萬0,469元 自112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17% 自112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總計 78萬8,0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