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5 日
- 當事人阿才的店一九九三餐飲有限公司、劉家彰、楊曉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634號 上 訴 人 阿才的店一九九三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彰 上 訴 人 楊曉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褚長盛、褚長興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93,219元(計算式:系爭房屋為加強磚造,地上層數2層,計算至起訴時屋齡18年8月,總面積77.50平方公尺,估算其交易價值為1,793,219元,此有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結果可 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