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6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蕭清清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蕭建昌
訴訟代理人
柯仲宜
被告
萬通企業社即劉俊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綜合授信契約書第7條第4項、約定書第11條約定為憑(本院卷第25頁、第33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8月9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簽訂綜合授信契約書及約定書,約定借款期間為110年8月9日起至115年8月8日止,利息自110年8月9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1%固定計算、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5年8月8日止按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1.18%(被告未依約還款時為2.53%),被告第1年應按月付息,第2年起應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111年8月9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伊本金100萬元及自111年8月9日起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為此,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綜合授信契約書及約定書、放款帳戶查詢、放款往來交易明細、利率表為證(本院卷第15至34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惟依上開證據,已堪信上情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計息期間 (民國) 利率  計算期間 (民國)     計算方式 1 1,000,000元 自111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2.53% 自111年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