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697號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慶言
- 訴訟代理人
- 李慶良
- 被告
- 忽必烈健身館有限公司
- 兼上1人
- 法定代理人
- 鄭朝杰
- 被告
- 鄭宏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