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湛天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競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13號 原 告 湛天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競賢 訴訟代理人 蘇士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1,36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書 記 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