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98號
- 原告
- 你妳國際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妤如
- 被告
- 和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雅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9,95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9月12日送達,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669號裁定、送達證書、繳費明細資料、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