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蒲心智
- 當事人你妳國際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和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98號 原 告 你妳國際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妤如 被 告 和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9,95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 民國112年9月12日送達,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112 年度補字第1669號裁定、送達證書、繳費明細資料、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書 記 官 林芯瑜

574 人 正在學習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