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9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亞克瑪股份有限公司、林東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987號 原 告 亞克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聚國際有限公司、周宜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