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0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昌泰科醫股份有限公司、趙書宏、阿格斯資料有限公司、謝嘉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042號 原 告 昌泰科醫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書宏(原為趙秋童) 被 告 阿格斯資料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嘉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登記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4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在卷可憑, 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