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王子平
- 法定代理人許玉山、林志龍
- 原告士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中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1號 原 告 士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山 訴訟代理人 何祖舜律師 余德正律師 王傑律師 被 告 中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龍 訴訟代理人 陳泰溢律師 羅子武律師 陳冠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5日15時,在本院第台北簡易庭第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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