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1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偉龍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起點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珮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774,969元(即本金2,250,000元+以150萬元計算自請求日起至起訴日前一日止利息17,418元,合計為2,267,4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