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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19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蘇嘉豐

上訴人
即原告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起點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珮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774,969元(即本金2,250,000元+以150萬元計算自請求日起至起訴日前一日止利息17,418元,合計為2,267,4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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